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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邮编|安徽省六安市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住房委〔2017〕2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3-20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各单位:

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六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制度;

(二)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违规处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案件审理小组或主任办公会议,对审议范围内的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经过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三章  执法范围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单位不为新录用或者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第九条  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单位逾期不缴或者擅自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第十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举报、投诉,或在年度检验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对于当事人拒不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经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审批,并指定2名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退工证明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其他调查措施。

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审核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内容是否适当。

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中心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并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中心法制机构以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的名义,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中心法制机构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如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同时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费用由中心承担。

第十六条  当事人如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六安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依据以下程序组织:

(一)在举行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制作《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并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六安市公积金中心住所地公告;

(三)听证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决定;

(四)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反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六安市公积金中心集体讨论决定。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的印章。

第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如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案件审理小组或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在“邮件详情单”空白处注明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和主要内容,并留存“寄件人存”联。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的。公告送达内容应说明行政执法文书的主要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应在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在《皖西日报》报纸上公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在上述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或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上述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六安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改正决定书》,在法定起诉期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应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结案:

(一)当事人主动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确定结案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制作《结案报告书》,报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对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投诉。

对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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