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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甘肃省张掖市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3-30 点击:
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一、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       (四)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五)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大学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办理要件       (一)填写《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须提供提取人的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       (三)根据提取情形不同,还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相应资料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未担保余额。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房价总额20%的首付款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不低于房价总额20%的首付款票据;购买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合同(协议)、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票据。       (4)购买棚户区改造住房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及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本人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及不低于房价20%首付款票据。       (5)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除提供上述相应资料外,管理部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信息网站等方式查证核实后方可提取。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三年内的以下相应资料,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未担保金额。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政府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要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       3.离休、退休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的离、退休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全额销户提取;辞职、解聘、开除的,提供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文件;因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公职的,提供法院判决书。       5.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动证明或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可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应在30日内凭组织、人社部门调动证明或用人单位聘用合同、身份证到调入单位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6.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按月划扣还贷:具体划扣及操作按照市中心《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扣还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住字[2015]116号办理。       (2)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剩余贷款余额小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担保金额。       (3)按年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缴存职工或配偶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本笔贷款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出具并盖章的当月还款凭据及贷款余额对账单。     7.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以下相应资料,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当年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9.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大学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当年家庭生活困难及近两年内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和当年缴纳的学费等相关证明资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0.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
籍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
    三、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所属辖区管理部审核后出具付款票据→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时限       提取申请资料完备,当场办结,需要核查的,在核实后办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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