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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邮编_辽宁省鞍山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决定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7-03 点击:

关于调整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上调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


  2.延长还款年限: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降低首付款比例: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房款总额的30%降至20%;房屋竣工年限在20年之内的产权转让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评估值的40%降至30%;


  4.职工已还清公积金贷款,需继续改善住房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


  5.建立异地互认公积金缴存及工资收入证明制度,加快推进省内外异地贷款业务;

  6.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7.棚改房和回迁房需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的部分可全额予以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上年缴存额的50%,现调整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均可提取,提取额为其账户余额的90%;


  3.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取消原封存2年的限制;


  5.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6.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附:《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城区按每月租金1,000元计算,职工本人及配偶年提取额不超出12,00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按每月租金700元计算,职工本人及配偶年提取额不超出8,400元。


  (二)提取要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


  1.出具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缴纳租金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


  1.出具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租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未婚,父母是其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及其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一)提取额度


  贷款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累计提取额不超出贷款本息额。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多次提取但需间隔两年(满24个月)以上按账户余额90%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提取要件


  贷款购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原件和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上月银行扣款清单;


  4.借款人及配偶(或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⑵购买产权交易住房(二手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单、契税完税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全额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


  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但提取总额不超出购买扩大面积部分总价款。


  (二)提取要件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缴纳契税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并注销账户。


  (一)提取额度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取要件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养老保险转移单(转到个体自然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一)提取额度


  患有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即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1.三级以上医院出具加盖有效印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复印件;


  2.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4.职工本人及配偶、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一)提取额度


  子女上大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二)提取要件


  1.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八、本《规定》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与之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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