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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工委_山东省关济宁市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3-31 点击:

各科室、分支机构:

 

    现将《济宁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贯彻落实〈济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住字〔2016〕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设立专户,并在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市中心分支机构各自委托一家归集受托银行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代收代扣。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社会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社会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第八条  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可选择自主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由单位代扣代缴,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缴  存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承担双倍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20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市中心各分支机构委托银行代收代扣。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扣款的,市中心分支机构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受托银行自动停止代收代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向市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参照市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应参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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