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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关于调整2015]山东省淄博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3-31 点击: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令第98号),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482.01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60.67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8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64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47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淄住字〔2013〕78号),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三、劳务派遣和编制外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2017年“十个新突破”工作方案》(淄办发〔2017〕3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和编制外工作人员等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在7月1日至7月15日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并与职工进行核实对账,职工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二)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于7月31日前,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审定(附:人社部门审定的单位《工资审批表》和上年12月份单位《工资表》纸质和电子版)。         (三)对于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调入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7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五)提供免费12329短信服务。各单位核实职工手机号码并由职工签字确认后,报送住房公积金服务厅。职工手机号码将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月份、余额等相关信息服务。基数调整工作完成后,职工可以携带有效证件随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解除或开通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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