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分为市内转移、外市转入本市和本市转到外市。
一、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
二、办理条件:
1、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的;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将原先在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内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继续缴存的。
3、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将原先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市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继续缴存的。
三、市内转移
住房公积金的市内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系统内正常汇缴单位之间的转移。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加盖转出或转入单位公章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内部转移清册》一份;
2、转入单位应提供为转入职工填写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如果是新单位来办理,则提供转入单位的职工入职证明并盖转入单位的公章;如果是转出单位来办理,则提供转出单位的离职证明并盖转出单位的公章;如果是本人来办理需提供离职证明或入职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办理地点:
资料备齐后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银行网点办理即可。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四、本市转到外市
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是指将职工的账户从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市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需提供的资料:
1、接收城市/区域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加盖公章;
2、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外部转移清册》(金额与截止日期处由银行填写)一份;
3、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如代办人无法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则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地点:
资料备齐后到惠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一楼的建行三新北路支行办理即可。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二个工作日办结。
五、外市转入本市
住房公积金的转入是指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外市转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程序:
1、单位首先为转入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接收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或《工作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持接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然后职工持该证明材料到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即可;
4、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温馨提示:
(一)相关表格可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hzgjj.cn)下载。
(二)办理业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六、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075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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