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就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70元/月。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宝人社发【2017】44号规定: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80元/月。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80元/月。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月。
(四)2017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仅对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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