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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度公报|陕西省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说明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4-02 点击: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规范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2017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7年7月起执行。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7403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上限的按上限计算,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低于最低下限的按下列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户县、周至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二、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 。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保留整数。


  四、基数核定手续


  1、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一年核定一次,核定后从当年7月至下年6月一年不变。所有缴存单位都需要办理2017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办理时间为单位6月份公积金缴存以后至7月份缴存之前,未办理基数核定的单位,从7月份起,不能办理正常缴存。


  2、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时,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在省中心2楼大厅拷贝本单位6月份缴存基本信息,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公积金纸质版清册”文件包中的《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通用),根据填表说明填制。所填表格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送省中心2楼办事大厅,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3、职工年度缴存基数没有变化,且都在2017年度政策规定上下限范围内的,缴存单位可根据6月份正常缴存数据信息转换生成《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和《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汇总表》,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中心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4、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按照上述精神,及时办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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