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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邮编】安徽省池州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4-07 点击: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及《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等有关规定,经7月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672 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测算,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3418 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611 元。

中央、省直驻池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参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文件执行。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8713 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245 元。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文件执行。即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5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3元;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15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8元。

三、本次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办理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持基数调整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及各县管理部或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四、在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申报基数调整时,应将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一并申报,以备核查。各单位必须在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基数调整。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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