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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_浙江省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12-18 点击:

省直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政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6年7月20日起,例行调整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现将年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于7月20日至10月25日进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16年7月起执行。

 

       二、凡在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按省人社、财政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即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低于12%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工会组织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凭申请表、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等资料,向省直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杭州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717元,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9717元的,缴存基数按19717元确定;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860元,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低于1860元的,缴存基数按1860元确定。2016年当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七、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办理分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1.2016年6月30日之前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通过“年度调整导出”功能自行下载调整表格,填写完相关数据后,通过“年度调整导入”功能导入调整数据,并再次通过“年度调整确认”功能提交。调整结束后务必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交至中心凤起路办事大厅。

 

     2.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请各单位专管员于9月30日前至中心凤起路办事大厅拷贝调整表格(请自备U盘)。返回调整数据时务必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一式二份、个人明细调整清册一份,并加盖公章。

 

     八、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计算调整。住房公积金补贴已按定额发放的单位按原发放办法执行。

     九、各单位调整当月发生人员新增、恢复、暂停等变更业务均可以照常办理。调整当月办理过暂停业务的单位,需相应在交回的电子调整表格中删去当月暂停人员。

 

     十、如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应先填写《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年度调整手续。

 

     十一、在办理年度调整时,原则要求同步申报职工的手机号码,以便于职工开通短信和微信服务功能。

 

请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整,最迟于2016年10月25日前报我中心,逾期视同不调整。

 

  附件: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

  2.《住房公积金补贴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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