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
(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此政策暂按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
(三)上一年度亏损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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