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对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即: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
(二)市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和改革性补贴;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奖金;
(四)工资改革兑现的补发工资。
三、行政事业单位历年缴存基数未达标准的,可办理补缴,计提补缴基数的时间截止2015年12月底。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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