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 > 【天津市天津医院】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互联网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08号)

【天津市天津医院】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互联网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08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01-28 点击: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自2016年10月8日起,我市将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互联网渠道(个人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部署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等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注册成为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用户,并签订电子公积金服务协议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个人业务。 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互联网业务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互联网业务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拓展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提升服务效率,创新服务模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建设和运营各互联网业务渠道,包括:网上渠道(官方网站、个人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电话渠道(短信平台、12329服务热线)、自助设备及外部合作机构电子渠道等。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各互联网渠道部署业务,包括:账户信息、金额、明细、办理进度等查询类业务;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等办理类业务;业务凭证下载打印、账户设置、个人消息订阅、投诉建议等辅助类业务。   第三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并修改完毕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的缴存职工,可注册成为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用户,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查询类业务。   缴存职工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注册时,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代码、业务办理密码,设置互联网渠道查询密码,阅读并同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个人用户注册协议》(附件1)。   2016年10月8日前在住房公积金各互联网渠道注册的用户,查询密码依然有效,无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注册职工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提取、贷款业务的,职工本人应先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分中心)柜台或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客户应持有合作银行网银盾或符合规定的其他安全工具)签署同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公积金服务协议》(附件2),预留安全认证工具(本人当前正在使用的手机号)。   签约职工可选择开通全部互联网渠道或某一互联网渠道。签约职工变更签约互联网渠道、变更安全认证工具、注销互联网渠道的,可通过管理部(分中心)柜台或登录互联网渠道在线自助办理。   第五条 职工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应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互联网渠道用户手册办理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12329服务热线、在线客服或管理部(分中心)柜台提供互联网业务辅助服务或疑难问题处理。职工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业务,出现业务错误、账户错误、资金错误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市公积金中心反馈,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解决问题。   第六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预防发生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或被他人操控。   职工应妥善保管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个人代码、查询密码、业务办理密码、签约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身份认证要素,不得将相关认证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在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上发出的业务指令均视为职工本人所为,职工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逐步扩大电子业务部署范围,延长互联网业务服务时间,提升互联网业务服务水平。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要求,不定期对互联网渠道业务功能、业务规则、安全机制进行升级维护,并采取网站公告、业务提示、用户手册等适当方式告知用户,客户应按照调整后的业务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修改并解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个人用户注册协议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公积金服务协议     附件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个人用户注册协议   第一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正式用户。   第二条 服务简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基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不公开用户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除以下情况外:用户授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透露这些信息。   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第三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会用户的权利。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四条 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一项基本政策。所以,作为对以上第二点个人注册资料分析的补充,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注册资料及保存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息在以下四种情况是必要的:(www.wifi03.cm)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合法服务程序。   (2)保持维护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所有权。   (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第五条 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一旦按照本网站的规定方式注册成功,成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合法用户,将得到一个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对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上得到的任何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第七条 有限责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形象受损,所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第八条 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服务条款的要求和精神的保留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天津市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有中断对其提供网络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 用户管理   用户单独承担发布内容的责任。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根据所有适用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用户必须遵循:   (1)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2)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另外,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将作出独立判断立即终止为用户提供所有服务。用户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用户若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十条 保障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全体成员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等。   第十一条 结束服务   用户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网络服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1)停止使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网络服务。   (2)通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用户没有权利,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处理的信息或未完成的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   第十二条 通告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都会以此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定义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图片、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所有的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的文章,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授权。   第十四条 法律   网络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相一致,用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一致同意服从法院所有管辖。如发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如您勾选“已阅读并接受《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渠道个人用户注册协议》”,则视为完全同意以上条款。    


附件2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公积金服务协议   甲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签约用户)    乙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公积金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电子公积金服务: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个人网上平台、手机APP系统、微信系统、自助机具(以下统称电子渠道),为甲方提供离柜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公积金服务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身份证号码、个人代码、业务查询密码、业务办理密码、签约设置的主叫手机号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   业务查询密码:指甲方注册成为电子公积金用户时设置的查询密码,查询密码是客户登录公积金电子渠道的认证要素之一。   业务办理密码: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甲方只有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设置业务办理密码后才能享受本协议提供的电子公积金服务。   第二条 电子公积金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查询类业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自助机具、个人网上平台、手机APP系统、微信系统注册成功,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查询类业务。具体以实际提供的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个人账务信息查询、职工个人明细账查询、还款凭证查询打印、还款计划查询打印、贷款办理进度查询等。   二、办理类业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到乙方营业网点签约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认证签约后,可使用乙方提供的公积金提取、还贷等办理类业务服务,具体以实际提供的为准。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乙方电子渠道只办理公积金贷款还贷,不办理商业银行自营按揭贷款还贷。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公积金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下电子公积金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自助机具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业务办理流水或打印相关凭证。      (四)甲方在申请或使用乙方电子渠道服务时如有疑问、建议,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反馈。   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全部知悉本协议内容,并接受本协议。   (二)甲方办理电子公积金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从官方网站上下载并安装手机APP系统,或关注乙方官方微信公众号。甲方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三)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公积金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其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定及要求。   (四)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手机号码、证件信息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手机号码应为本人所有。如有变更,应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公积金服务时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发出的业务办理指令或完成的业务办理操作均视为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甲方知悉: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电子公积金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相关电子公积金服务,应在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办理。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公积金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严格按照乙方电子渠道用户操作手册选定业务办理种类(详见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办理类业务),准确输入或确认业务办理金额,发出业务办理指令。甲方发出的业务办理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变更或撤销。   (八)甲方发现公积金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操作不符的,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九)如因乙方系统或其它原因致使业务错误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更正业务;甲方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当将多提取的部分退回至乙方管理的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甲方使用电子公积金服务时应当遵守乙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不得在电子公积金服务系统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蓄意干扰、侵害电子公积金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公积金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便利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公积金服务系统进行维护、改造和升级。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身份认证要素、业务办理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安全策略进行调整并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应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予以公告。   (三)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业务办理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业务信息。   5.因移动运营商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迟收或未收到业务办理通知。   二、主要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公积金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流程等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并提供查询通道。   (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将相关业务规则、咨询(投诉)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以公告的形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公积金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甲方的业务办理指令。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申请电子公积金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开通电子公积金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申请电子公积金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公积金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   (三)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终止电子公积金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终止电子公积金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存在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其他储蓄卡挂失、冻结等原因造成业务办理无法执行的,相关电子公积金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公积金服务。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公积金服务以及本协议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业务办理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业务办理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外,电子公积金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业务办理记录是确定业务办理真实有效和业务办理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电子公积金签约、变更、注销业务时签字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电子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