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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缴存和提取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关于缴存和提取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16〕18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02-16 点击:

吉省直公字〔2016〕18号

 

关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和

提取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加强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所有应缴未缴、应缴少缴的单位,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将差额补齐,对于仍不缴存的单位,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以处罚并进行媒体曝光。

 

    二、从2016年11月22日起,对应缴未缴、应缴少缴的单位,其所属职工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连续欠缴三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www.wifi03.com

 

三、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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