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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邮编]安徽省宿州市关于2017年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4-29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宿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意见,并报经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备案审核,现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大病救助提取:提取额度调整为治疗费用以费用清单自付金额部分为准,每年允许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取:(1)正常缴存职工提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限为1年(含)内;(2)职工本人提取不足时,允许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支出。

 

3.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正常还贷期内,允许借款本人及其配偶,每年一次(周期为12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4.停止提取事项:(1)停止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5年(含)内一次缴纳契税、维修基金提取;(2)停止职工每年缴纳物业费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至40%;

 

2.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确定,且不高于我市规定的个人或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职工月缴存额×12(个月)×贷款年限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购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宿州市户籍,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二手房贷款,房龄1~1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11~2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50%;

 

5.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须正常还款满1年(含)以上。

 

上述调整使用政策自2017年9月25日起执行。

 

提取政策咨询,联系人:孟醒 ,联系电话:3054116

贷款政策咨询,联系人:赵瑜, 联系电话:3054105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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