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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邮编]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4-29 点击: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有关规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请示》(沈住公〔2017〕14号)已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台湾港澳人员就业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并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0月9日起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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