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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邮编_广东省中山市关于重新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02-20 点击:

各有关单位:


    2014年我市出台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实施细则》),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近年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提取政策已有较大的修改,经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修订后《提取实施细则》的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8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管理,各直属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九)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二)、(三)、(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情形的,可以在账户封存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其他情形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应保留人民币 100元。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初审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www.wifi03.com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原件,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第十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涉及家庭成员提取的,应提供相关户籍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在购房发票或付款收据开立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可以在已支付房款50%后一年内提取一次和全部付清房款后三年内提取一次,每次不超过当期支付房款额;外市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可以在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购房支出(不包含装修部分和车库)。外市分期付款购房的参照“一次性付款购房”申请提取。

提取所需材料:本市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登记备案表及购房发票或盖有开发商财务章的收据;外市购房提取需要提交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发票。

    第十二条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可以在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提取所需材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

第十三条 本市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报建批复书签发日起一年内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日起三年内各提取一次;外市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单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提取所需材料:本市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第一次提取需提供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报建图纸;第二次提取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外市自建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房屋安全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提取所需材料: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须为危房)、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修缮费用发票。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贷期间可以每隔90日提取一次(办理委托转账的提取间隔为30日),首次提取需在正常还贷一期后,可以提取已偿还贷款的本息,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不超过自上次审批日起所依据还款数据之后的累计实际还款额(含提前还贷部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首次办理提取时一次性提取一次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   

提取所需材料:首次提取的,购买一手房提取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登记备案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已付房款发票或盖有开发商财务章的收据、商业性贷款的累计实际还款记录;购买二手房提取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业性贷款的累计实际还款记录;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贷款提取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建批准书(报建用途必须为住宅)或房屋安全鉴定书、施工合同正本、施工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商业性贷款的累计实际还款记录;

    纯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本条的上述提取所需材料;

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的,提供自上次审批日起所依据还款数据之后的累计实际还款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还贷本息总额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需为正常且没有以其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提取所需材料:借款人及其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公证书)、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房产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当时状态为正常),职工及其配偶每30日可以按租房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第十八条 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每90日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三个月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

提取所需材料: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发票、租金补贴凭证。

第十九条 职工租房的,只能以一种租房方式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在我市已有房产没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当时状态为正常),可以每30日提取前一个月缴存金额的30%,每月提取金额上限为500元(第一次提取额为前三个月缴存额的30%,上限为1500元)。

    第二十一条 职工符合法定退休、离休情形提取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工作调动、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将一并办理职工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合并手续。职工到外地工作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证明。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本人或家庭成员个人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以每年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90天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对于在外地生活的缴存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由参保地社保部门确认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同一社保年度内超过2万元,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所需材料:经市社保部门确认的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的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需要使用该房屋共有部位增设电梯的,自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

提取所需材料:房地产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报建批复书、所在房产各房地产所有权人增设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增设电梯费用的发票。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到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也可办理委托转账提取业务。在业务网点办理提取的,一般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办理委托转账提取业务,委托手续须由本人到业务网点办理;以第十七条方式提取的,只能以委托转账方式提取。

职工可以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平台申报并预约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带齐提取所需相应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归集业务银行(以下简称归集银行)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第三十条 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委托转账提取的,缴存人要带备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联名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由本人亲自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委托,再到归集银行办理委托转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前职工本人须到归集银行网点签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平台如实填报资料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业务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其房产信息后,按提取规定时间将提取额转账到职工的联名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职工、单位有权凭职工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细则,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取金额,通报其单位,并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细则中提取情形或者条件等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额度中所称的“年”“月”“日”除注明工作日外,其余均为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时限从具体业务发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十八、同、借款凭证、公积金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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