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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邮编]河北省张家口市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城镇单位从业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张房金管〔2016〕4号 )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02-23 点击:

张房金管〔2016〕4号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城镇单位从业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提高我市城镇化发展水平,推动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开展,让更多的人享受住房公积金低利率贷款政策,支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金〔2014〕4号)等有关精神,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保障作用,为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城镇单位从业的农民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此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非公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供养人员,学校、医院聘用编外人员。


    (四)单位从劳务市场聘用的人员。


    二、用工单位要为其聘用的各类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区、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牵头统一管理。


    三、用工单位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区、县住房公积金营业部、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同时为其聘用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体工商户携个人身份证、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由所在地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牵头到当地住房公积金营业部、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www.wifi03.com


    四、城镇单位要为其聘用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单位最高不超过12%,个人最高不超过10%;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高于22%。


    五、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依照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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