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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邮编]四川省资阳市关于印发《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03 点击: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我们制订了《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推行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贷款还贷提取


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是指2017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发放尚未结清的贷款。存量贷款提取上年度还贷本息,借款职工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办理提取:


(一)临柜提取:


每年1月15日后,借款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上一年度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所需资料不变。


特别提醒:全年均可办理提取上一年度偿还贷款本息业务,每年一季度为临柜提取高峰,请大家错峰办理,以免拥挤误事。从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职工应在贷款首次还款月的以后年度对应的月份申请提取,即哪一个月首次还贷,以后每年就在哪个月申请提取。


(二)委托按年提取


选择委托按年提取的借款职工,自2018年1月1日起,借款职工可在任一月份的工作日,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还贷扣款银行卡,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业务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月视同首次还款月)。办理手续后,可提取上一年度还贷本息及当年至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上一个月的还款本息。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月后偿还贷款本息每满12个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将借款职工应提取额按时转入借款职工还贷扣款银行卡。例如:借款职工2017年7月开始还款,2018年4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上一年还贷提取并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借款职工可申请提取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的还款额。201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协议自动将借款职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应提取额转入借款职工还贷扣款银行卡。


二、新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新发放贷款是指2017年12月1日(含)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新发放贷款原则上必须签订《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实行委托按年提取。


三、住房商业银行贷款


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还贷提取所需资料和办理方式不变。


附件:1、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解除协议申请书


4、变更协议申请书


咨询电话:
市政府政务中心:028-26110012
雁江区政务中心:028-26920085
乐至县管理部:028-23328196
安岳县管理部:028-24522421
附件1

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方便广大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辖区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的情况。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单位及其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内的;


(二)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含)以上的;


(三)持有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银行注册的、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扣款银行卡(一类卡)。


第四条 办理委托按年提取的,须由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方”)与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由受托方按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从委托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直接划转到委托方还贷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委托按年提取关系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建立。


第五条 委托协议中提取月是指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还款月的以后年度对应月。


第六条 委托按年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明细为准),且须保证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提取月前应缴存的6个月余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


第七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且以后不予补提:


(一)甲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曾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委托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还贷逾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或跨月还贷逾期一期(含)以上的;


(三)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暂停办理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冻结金额内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四)其他应当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业务的情形。

第八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一)委托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委托方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


(三)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导致受托方无法履约的。此种情形下,委托协议的终止日期以受托方向委托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为准。

(四)其他应当终止委托协议的情形。

第三章 办理时间和提取方式  

第九条 委托协议签订时间为全年的工作日。


第十条 委托协议在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审签。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办理提取。借款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移到市内其他辖区的,则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按年提取操作方式:


(一)借款人须每月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按年提取月,优先从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三)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先将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仍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自行向贷款银行偿还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内其他辖区的,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应将签订的委托协议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执行支取时,借款人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的关联信息有变更(如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等情况的,须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协议约定提取月前30个工作日内,到委托协议的签约地办理终止委托协议手续,需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的按规定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委托按年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方是未婚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未婚申明、还贷扣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方是已婚的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还贷扣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委托方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的业务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受理网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建立委托按年提取关系;


(三)委托按年提取关系建立后,受托方在提取月从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的提取金额,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还贷扣款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_

委托方(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甲方):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借款人配偶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方(下称乙方):                    _


  根据《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所有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程序;如遇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甲方自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甲方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相关信息:


借款人   ,贷款担保房屋地址                    ,中心贷款合同号           ,贷款金额     元,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贷款期限:    年 )      日至      日,贷款发放银行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


  借 款 人      ,协议签定日公积金帐号:    

          
  借款人配偶      ,协议签定日公积金帐号:  

            
  四、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银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协议终止。


  五、乙方将甲方委托按年提取的金额,直接转入以下甲方在银行注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卡(一类卡)的账户,如甲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与持卡人姓名不符,或其它原因造成转账失误及其它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夫妻双方有任何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甲方指定的唯一银行账户需要更改的,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六、甲乙双方约定将甲方首次还款月以后年度的对应月作为提取月。甲方在提取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且以后不予补提:


  ㈠甲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曾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㈡甲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逾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以上,或跨月逾期一期(含)以上的;


  ㈢甲方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暂停办理欠缴方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㈣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12个月以内的,暂停办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冻结金额内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㈤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暂停办理封存方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㈠甲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㈡甲方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


㈢甲方夫妻双方均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


㈣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均被冻结(含部分冻结)12个月以上的,委托协议自乙方收到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冻结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法律文书当日自动终止;


  ㈤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封存12个月以上的;


  ㈥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受托方无法履约的。


  八、甲方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明细为准),且应以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个月余额为原则,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情况、贷款扣款银行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电话号码及贷款信息等发生变更时,须在提取月前一个月向乙方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终止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影响委托提取业务开展或造成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等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提取的方式:


  ㈠优先从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㈡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先将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可提取的部分提取,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不足,则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可提取的部分。


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余额不足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十一、甲方因故需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在规定的提取月前一个月到乙方的业务受理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按年提取手续,而造成已经提取等违背甲方意愿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十二、本委托协议在甲方借款人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签。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甲方若有配偶的,交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份,乙方交委托银行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与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事项:


  
甲方:(借款人签字盖手印)             乙方(业务章):
     (借款人配偶签字盖手印)


        




附件3

解除协议申请书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我方         (借款人及配偶),原于      日,与贵单位签订了《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现因                       原因,申请解除该协议,请贵单位不再继续为申请人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4 变更协议申请书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我方         (借款人或配偶),原于      日,与贵单位签订了《资阳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现因                   原因,申请变更该协议内容,变更事项有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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