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的除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职工租住房屋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调离本市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本市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十四)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五)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件材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www.wifi03.com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提供个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已在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交购房款的所有票据(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含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三年之内的)和契税完税凭证等;如异地购房,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等;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票据等;
3、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屋产权证(三年之内的)和契税完税凭证等;
4、单位集资建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和正式购房发票的,提供建房有关批文、集资购房人员名单、购房协议和已交购房款的所有票据(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等;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所在村委出具的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施工费用“发票”等;
6、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施工合同、近一年的支付施工费用“发票”和房屋产权证等;
产权人配偶提取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二)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银行盖章的近一年的还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或个人还款存折及还款计划等证明材料;
2、结清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提供结清证明(结清贷款时间在一年之内)等;
借款人配偶提取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三)职工租住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夫妻双方)等;
职工配偶提取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住户口簿)。
(四)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尚未取得退休证的,提供县(区)级以上人社局审批的退休手续(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等;
(五)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销户证明(销户原因为“出境定居”)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件)等;
(六)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调令或调函”、“任命文件”或调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异地转移接收证明的或异地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之一;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等;
(八)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支付单据、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等;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如遗产继承有异议的,还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或与该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文件。如该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单位应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支取单位意见栏签署“其合法继承人的姓名、与死者的关系及该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同意支取”的意见后,方可办理。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十一)非本市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籍证明等;
(十二)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失业证和户籍证明等;
(十三)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提供失业证等;
(十四)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法院判决书等;
(十五)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场所: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所需印章: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人事专用章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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