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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邮编_黑龙江省鹤岗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鹤住金管(2017)6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04 点击: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各市(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异地贷款按照购房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 购房地中心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发放贷款及贷后管理等。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第六条 缴存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申请异地贷款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人缴存账户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七条 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五)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增值税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六)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来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一)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二)第八条第五款所列材料;

    (三)借款人、配偶户口及身份证明;

    (四)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明;

    (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六)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及抵押人身份证明。

    (七)借款人名下的银行卡。

    第四章 贷款首付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我中心为贷款城市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50%,最高可贷40万元、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五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我中心为缴存地时:借款人到我中心填写鹤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申贷缴存证明登记表。我中心依据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借款人需在办结贷款后将回执送回我中心。我中心工作人员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我中心为购房地时:借款人持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及我中心要求的贷款相关资料,到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我中心发放贷款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缴存证明》回执返回至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异地贷款还款方式按购房地制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十九条 购房地中心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缴存地中心获取借款人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抵押处置

    第二十二条 履行《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购房地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管理中心应采取行政手段,催其及时还款,行政手段无效,并确认此笔贷款已形成严重风险的,管理中心有权申请法院裁决后,委托当地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抵押住房。

    第二十四条 购房地中心按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时,缴存地中心和工作单位应提供相关协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经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通过,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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