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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邮编|江西省抚州市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办法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05 点击: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缴存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三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繳存比例: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2、被市、县人民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繳: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工资未达到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2、停产停业,且连续停发工资超过6个月以上的;

3、被市、县人民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且职工工资 未迖到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申请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复印件;

3、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会章的申请报告;

(二)单位降低繳存比例原因的证明材料: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经单位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的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

2、被市、县人民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1)被市、县人民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文件;

(2)经单位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的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

(三)申请缓繳原因的证明材料:

1、连续经营亏损或停产整顿两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工资未达到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经单位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的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

2、停产停业,且连续停发工资超过6个月以上的:

(1)停产的相关证明;

(2)近6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

3、被市、县人民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且职工工资 未达到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被市、县人民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文件;

(2)经单位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的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

三、 申请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先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内容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应符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不得在提供的需要职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伪造职工签名或违背职工意愿强制职工签名。

四、 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符合规定并齐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二)管理中心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初审意见。

(三)管理中心应将初审通过的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初审意见到单位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通过的,管理中心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意见。

(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单位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六)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审核通过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统一向税务、社保机构进行信息核实,加强监管。

五、补缴要求

(一)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且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照已批准降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在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如遇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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