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七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方面
(一)将购房提取从付首付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之内均可提取,调整为从付首付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之内可提取。
(二)取消购房提取中每平米1000元的装修费。
(三)取消购房中可提取直系亲属帐户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四)取消无房户租房提取中首次提取可提取5年租房费用的规定,同时年最高提取额由2.4万元降低至1.8万元。(www.wifi03.com)
(五)还贷提取额由贷款额加已还利息调整为已还贷款本息;为确定商业贷款职工已还本息额度,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手续中增加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一项。
二、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面
(一)取消已全部付清房款的购房贷款。
(二)取消装修贷款。
(三)取消偿还能力中包含直系亲属的规定。
(四)最高贷款额由10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五)调整二手房贷款政策:1、二手房贷款由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之内调整为一年之内办理;2、二手房最长贷款年限由30年调整为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65岁;3、按二手房建成时间确定最高贷款额度:⑴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⑵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⑶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六)已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以上有关事项的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科室、各管理部组织本部门加强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科室联系。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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