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房改〔1997〕22号和浙政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例行调整部分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度。现将本次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的范围包括纳入统发工资管理的省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和未纳入集中核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即单位和个人各12%。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计算,省直公积金中心统一批量调整,各单位按规定渠道扣缴。
五、调整当月各单位的人员新增、恢复、暂停等业务均可正常办理。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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