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
现将《沈阳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8日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社会诚信意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信用信息,是指职工本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五条 职工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应当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统一识别码,用以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标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第七条 职工信用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缴存状态等。职工信用基本信息有效期限至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为止。
第八条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
(一)伪造提取相关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经中心认定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中心认定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还款,经中心认定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
(四)其他应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的。
职工信用不良信息有效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失信惩戒措施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的职工,自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三)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经催收仍未还款的职工,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心将提起法律诉讼;
(四)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五)发文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管理部门,并建议单位给予职工相应处分;
(六)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第十条 对异地贷款职工出现套贷、逾期的失信情况,中心将通报职工所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议其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对协助造假、骗提套贷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失信行为被认定后,中心应通过手机短信或书面形式进行失信惩戒告知。
第四章 不良信息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不良信息认定。中心对符合纳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进行核实、取证,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失信行为认定书》,经管理部、分中心主任签批后,留存相关材料,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良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录入。对决定纳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在失信行为被中心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各管理部、分中心对职工账户进行信用不良标记,同时进行提取和个人贷款冻结,信用不良标记期间不能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 冻结期限。个人信用不良账户冻结期限为5年。
冻结期满后仍未全额退还骗提资金的,对该账户继续实行全部或部分提取冻结,冻结金额为应退还的骗提金额,只有当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方能提取该笔冻结资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进行提取和个人贷款冻结的职工账户,其实际冻结期限与本办法施行后冻结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不良信息解除。职工账户不良信用标记期限满5年的,且无新的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信息产生的,由信息标记部门进行解除。
第十七条 中心上报职工信用信息,需按照信息发布流程,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中心各部门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职工信用信息。
第五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十八条 被纳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信息核查的,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回复,由市信用中心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应标注异议状态;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和使用。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心资金筹集处负责研究制定职工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沟通联络、协调处理职工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统一向市信用中心报送职工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职工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科技信息处负责对职工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网络安全和检查维护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并保持具体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泄露、发布、使用职工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涉及职工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应予保密内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良信用管理制度》(沈住公发〔2013〕3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