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宿州市各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0431元,中央直属及省驻宿单位可适当放宽。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持基数调整材料到中心及各网点办理。
特此通知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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