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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邮编|福建省南平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南房金管〔2018〕50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2 点击:
营业部、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和提取政策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南房金委〔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1、在南平市范围内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在2018年7月份予以规范调整到位。

2、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16087元(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限额为3860元(单位和个人各193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凡超过最高月缴存限额,一律在2018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

二、扩大住房公积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在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由各单位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的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至12%区间内调整的,由缴存地管理部审批。

3、缴存单位应提供申请报告,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调整原因、调整前后比例、调整时间,到缴存所在地管理部办理调整手续,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一次调整,各管理部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明细台账。

三、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1、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遇生产经营困难,需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由缴存地管理部审核,上报市中心审批办理,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单位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告。

3、办理缓缴审批期限为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延续手续。

四、规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业务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在办理时,职工应提供身份证。

2、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应封存6个月后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办理提取手续。在办理时,职工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二)缴存职工异地转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转移时间未满一年的,不能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规范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对缴存职工在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次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买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异常提取,要深入鉴别、分析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六、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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