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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莞市关于完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政策的通知东公委发2015]山东省东莞市关于完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政策的通知(东公委发﹝2018﹞4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2 点击: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完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精神,支持职工租房消费,满足无房职工需求,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费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提高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住住房证明、房屋租赁证的,提取限额调整为1200元/月。同时提供房租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实际房租应符合当地租金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

二、 租赁年度租金额度核定

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期核定租金。

其他按现行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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