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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_云南省丽江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2 点击: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防范及降低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互联互通,推动“互联网+”服务,根据丽江实际,提出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提取手续,精简提取材料,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效能和业务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支付物业费的;

(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的,具体指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

(1)办理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购房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产权权属证书、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

(2)办理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契税发票、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二手房房价总额以契税发票为准)。

提取24个月后可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住房属于城镇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建造住房的还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住房属于乡镇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乡(镇)政府及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或规划部门开具的《乡(村)镇建设许可证》,同时提供房屋产权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

提取24个月后可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上述购房类提取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类型中涉及房屋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累计现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投资总额)减去公积金贷款金额。若在办理该类提取业务时存在贷款逾期记录的则不予办理。

二是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铺用房、写字楼、车位、车库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属于职工婚前财产的,在婚后夫妻双方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申请关联,关联后可按上述流程办理提取。

四是属于职工婚后财产的,双方离婚,非房屋产权拥有人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申请取消关联。

五是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多套住房的,由缴存职工确定其中一套住房进行提取,办有公积金贷款的优先。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

2.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储蓄卡、商业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出具当月贷款余额表并加盖业务专用确认章;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

提取24个月后可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租房当地无自住住房的,可按年申请提取,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租金,年提取总额每户最高2万元。

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本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的无房证明(当年有效),租房协议或租房合同、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储蓄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五)离休、退休的

缴存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领取退休证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或已经提前退休且封存,不再涉及后续缴交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储蓄卡及退休证明。

(六)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继承人银行储蓄卡、遗嘱公证书。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继承人银行储蓄卡。

(七)出境定居的

属于出境定居的,缴存职工可办理销户提取。

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护照。

办理上述(四)、(五)、(六)、(七)项销户类提取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缴存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2.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待具备启封条件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八)支付物业费的

可按年申请提取,年提取总额每户最高3000元。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储蓄卡、房屋产权权属证书、物业费收据。

(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三、委托代办事项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资料,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有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到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内。

四、其他备注条款

(一)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在有效期内可通过公安机关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的唯一使用有效证件。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

(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已抵押在银行的)之外,所有材料必须为原件。

(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不得随意涂改,请缴存职工确保提供资料完整,涉及信息准确。

五、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对以虚假资料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计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申请。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对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

发现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由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市公积金中心原提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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