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部、业务大厅、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柜:
为正确开具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使用证明,确保回执单的回收登记,现就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流程操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操作规范
打开“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使用证明”页面,按步骤操作:
1、判决单位栏:请选择其他;
2、协助执行文书编号栏:填写该职工异地缴存使用证明编号;
3、执法人员姓名栏:签注市县区管理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姓名;
4、执法人证件号码栏:填写业务人员工号。例:01XX;
5、执法部门栏:签注市县区管理机构名称;
6、联系电话栏:登记缴存人或代办人手机号。
二、注意事项
1、证明打印。缴存职工申请打印异地缴存证明,业务经办人员要对该职工账户进行标识,经该职工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再出具该职工的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2、电子档案。按照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标识内容要求,需扫描:填制完整的职工个人异地缴存使用证明;该缴存职工及代办人身份证。
3、回执处理。XX职工须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结束后45天内送达回执,届时,由回执送达人(异地贷款职工)先行签字、确认并标识该职工公积金账户,再予回执登记。回执登记中没有编号的,由市县区管理机构业务操作人员自行注明原因。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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