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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_新疆乌鲁木齐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3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1、取消“因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2、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本地有接收单位的办理同城转移手续;在本地无接收单位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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