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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3 点击: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共11章50条,主要从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和转移、对账及查询、风险防范与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在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上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现就有关重点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1999年国务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市开户缴存职工已达41.5万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76.38亿元,累计向67803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05.78亿元,累计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112.15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惠及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性意见,相关政策发生了较大调整,而此前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存在欠缺,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制度刚性较为不足,特别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覆盖面偏低,部分企业存在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现象,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尚未全面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因此我市亟需出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办法,对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借鉴了外省市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和省内长沙、株洲等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和缴存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审查、审批等程序,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和转移、对账及查询、风险防范与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了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单位专管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二)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办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当在管理中心及下设管理部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同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将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三)确定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均按照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的比例缴存。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规范了缴存业务。《办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为缴存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缓缴、职工和单位账户的封存转移、对账、查询和计息等业务都做了明确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跨月缴存或数月合并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内;资金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分摊,管理中心将明细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定期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收到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管理中心应于30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报管委会批准或经授权审批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当期的职工范围和缴存基数、比例计算。


  (五)规定了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于缴存单位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中心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对于冻结期限、冻结办理及解冻办理流程、所需手续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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