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通知
各办事处: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文件)精神,我市推出预支物业费临时政策。
一、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人均可自愿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2015-2020年度自住住房物业费。
1、个人帐户状态正常;
2、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每人1.5万元。(每年3000元×5年)
三、提取要件
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期限
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20日结束。
五、办理方式
各单位统一办理,不受理个人提取业务。
六、特别提醒
支取物业费的职工一年内不能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七、柜员操作
在系统中选“公积金业务-提取销户-个人提取-公积金提取审核”[提取原因]项下的“房租超出家庭收入”原因进行操作。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