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跨区域提取还贷业务的公告
为减轻购房职工的还贷压力,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还贷),我中心定于2015年6月3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跨区域提取还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职工或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我市(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统称贷款),申请时贷款未结清且没有逾期。
(二)申请人同意授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查询贷款还款情况。
(三)申请人的贷款曾办理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日与最后一次按年提取还贷的时间间隔已超过十二个月。
(四)申请人办理贷款时未承诺不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二、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一)开通提取还贷业务
1.申请人持单位核实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表、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存折等材料的原件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借款人为申请人配偶的,申请人同时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审批表》。
3.申请人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审批表》及收款存折等材料到缴存银行签订提取还贷协议。协议生效后,缴存银行定期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划出相应款项至职工的收款账号。
(二)终止提取还贷业务
1.协议生效期间,申请人申请变更最高提取额度、每期最高提取限额、提取期限等事项,或准备提前结清贷款的,需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终止提取还贷手续。
2.申请人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终止提取还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审批表》后,申请人与缴存银行签订终止提取还贷协议。
三、其他事项
(一)提取还贷业务需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代办公证书原件。委托代办公证书中应明确代办事项。
(二)申请人有两笔贷款同时还贷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申请提取还贷。同一笔贷款的所有申请人需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协议生效期间,申请人调出本市,或因退休、出境定居等原因今后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五)协议生效期间,如因收款账户等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的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请直接向缴存银行申请变更。
(六)协议生效期间,出现以下情况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终止申请人的提取还贷:
1.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
2.申请人贷款已还清。
(七)协议生效期间,申请人出现婚姻状况变化等可能影响协议继续实施的情况,应及时办理终止提取还贷手续。
(八)提取还贷业务是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影响申请人应履行的还贷义务。申请人须确保贷款还款账户有足额的还贷资金。因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本公告未明确的事项按《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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