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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关于领取与代扣公积金_安徽省蚌埠市关于领取与代扣公积金问题的答复

来源: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5-08-24 点击:

近期,多位市民通过市长热线电话或微信短信,咨询个人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只允许夫妻双方各取一半,这项规则是否有政策支持?且为何市区公积金现可每月从个人公积金账户直接代扣,三县却不行?

 

市长热线服务中心接到市民咨询后,及时交办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落实办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并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蚌房金[2014]21号),关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做出如下规定: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或申请商业贷款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或房产证和契税发票(一年内有效)等有效凭证,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

 

(二)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50%,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首付发票。待还贷满1年后,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余额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还贷期间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该规定区分了全款购房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差别,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较低利率公积金贷款政策),统筹兼顾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贷款发放之间的关系(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二是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要求(还贷期间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既保证了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购房职工贷款的偿还能力,同时又保障了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正常贷款需求,尽可能维护更广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方便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在市区开办了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业务基本模式是: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银行每月提供的委托人上月还款额,每月向银行发出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划转通知单,银行依据通知单办理当月的划转手续及当月还贷手续。此项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是缴存单位按月及时缴存公积金,鉴于县域单位多为按季度缴存公积金,我中心正安排逐步推进县域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此项工作需要三县相关银行做一些相应的技术准备,目前我中心县管理部正与相关银行协商推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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