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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邮编_甘肃省金昌市将于近期调整提高工伤人员有关待遇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6-12-27 点击: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05号)精神,我市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预计将于2017年1月调整完毕并一次补发到位。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一)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9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生活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212元,生活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616元,生活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020元。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月。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社会经办机构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办好。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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