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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条件】认定工伤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7-02-17 点击: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一、认定工伤需要条件


  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工伤认定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 》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www.wifi03.com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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