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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4-12-14 点击: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政发[201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并可委托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

 

四、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单位缴费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五、工伤保险缴费额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在每季或每年首月15日前缴纳全季或全年的工伤保险费。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协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为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和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人上述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情况由申请人承担。

 

七、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10级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从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办理退出工作岗位手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八、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从工伤基金中支付。

 

(一) 工伤职工在市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12元计发,到外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15元计发;

 

(二)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可乘坐长途客车(不包括出租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城市公交等交通工具,凭交通票据报销交通费。工伤职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用,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20元计发,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九、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陪同人员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期满已享受护理待遇转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再负责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十、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市外务工职工发生工伤的,可就近抢救治疗,按本《通知》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发住院伙食补助。

 

十一、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二、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其抢救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菏政发【201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015年10月9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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