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84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德宏州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
二、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保险由原来的三类行业划分为八类行业(见附件)。
三、工伤保险费按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征收,具体标准如下: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从2016年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即0.2%)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五、今后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附件: 德宏州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行业风险分类表]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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