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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三工”原则是什么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9-02-16 点击:

  在标准中有一个“三工”原则,相信很多劳动者都听说过。这个“三工”原则对工伤认定是很重要的。那究竟什么是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三工”原则呢?“三工”原则主要指的是什么呢?


  什么是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三公原则”


  “三工 ”原则是指《》(下简 条例 )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三工 ”原则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来由


  某男,43岁,从事a班出槽工。出事前一天,刚好b班班长在公司员工会上讲了a曾因工作操作不慎致他人眼睛受伤一事,望大家引起重视。


  于2011年11月12日上午11时许,a出于制止工友的违章操作,维护公司利益,发现b桶里有一整块锰粒子未化开,报告了生产调度员、车间主任。当得知是因公司搞体检和加水不足所造成的原因后,当时代表公司领导批评了b没搅匀锰粒子,要求b把锰粒子拉去再加水待用。a为保留证据不让拉走,与b 发生争执,先抓起一把锰粒子砸在b身上,b顺手打了a头面部一拳。a经法医鉴定为甲级,事后被公司辞退,b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200元。


  二、主张己见


  某男认为是维护公共利益、制止违规操作,是因工受到伤害,个人向县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认定某男的工作是出槽,搅拌锰粒子达标与否不是他的工作职责。况且是在调度员和车间主任已作处理情况下,不听劝阻,扩大事态。不是因工受到意外暴力伤害,不属工伤,也不是本《条例》调整范围。初审法院认为某男申请工伤事由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社部门作出不认定工伤认定 书的事实清楚,适应法规正确应当维持。


  三、争论焦点


  某男不服一审,是“因工”导致的上诉人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人社部门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二审中院认为,某男作为a班出槽工,在工作时发现锰粒子未搅匀虽不是自己的职责,但通过正当途径向领导反映,值得肯定。但对此事处理后,a 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与b发生打斗致伤,不能认定其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a所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具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不符合工伤认定 条件,其伤害损失可选其他途径救济。2012年12月6日,二审驳回a的上诉,维护了原判。


  四、分析点评


  本案a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似”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伤害,构成了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其实,前二者符合,而后者存在一定的瑕疵。第一,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第二,a受伤与工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第三,a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属故意所为应另案处理。故我们在工伤认定 工作中,应基于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才是正确把握“三工 ”原则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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