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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期限_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9-12-28 点击:

  苏州去年人均享工伤保险4.3万


  据统计,去年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141426户,参保人数超过348万人,当年共收到工伤认定申请32126起,认定工伤31654起,占全省工伤认定量的三分之一。工伤保险是职工的“职业安全网”。2013年,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31754人(包括往年认定为工伤,现仍在享受待遇的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36669万元。


  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 警惕用工单位故意拖延


  2012年6月,朱某经介绍到本市一家精密机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期限到2013年5月31日。当年7月,朱某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治疗期间,他曾向单位提出进行工伤认定。单位并未拒绝,告知其安心治疗,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及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但未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今年1月,朱某向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按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昨天,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副主任孙利明接受采访时说,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发现,朱某于2012年7月受伤,直到今年1月才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孙利明提醒,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自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到社保行政部门查询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申请情况。据悉,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不方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这家公司这下“赔大了”


  2012年2月28日晚,本市一家体育用品公司职工罗某、张某、刘某加班后,骑乘同一辆电动车下班回家。车由罗某开,后座载张某、刘某两人。不料,途经虎丘区通浒路西塘路路口时发生事故,造成3人重伤,后罗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刘某无责任。事后,罗某、张某的近亲属以及刘某,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于是,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罗某、张某的死亡和刘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副主任高琴告诉记者,由于未为事故中伤亡的三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需要支付巨额工伤待遇。该单位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最终,该单位不得不支付近150万元工伤待遇,给生产经营带来了困难。


  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该体育用品公司为职工依法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则只需承担工伤职工刘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和护理费用,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刘某的其他工伤待遇,以及罗某、张某的工亡待遇,基本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此,高琴提醒,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转移”用工风险,降低经营风险。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斗 能否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本市一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突然停电,导致职工姚某的电脑突然断电,工作无法继续。其同事史某当时正在检查电脑插座,姚某便认为断电原因在史某。他上前质问,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斗殴。在扭打过程中,史某拳击致姚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姚某为头外伤、左眉弓外伤、左眼外伤。去年9月,他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徐苏和处长告诉记者,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徐苏和分析,姚某认为是史某导致断电,只是其怀疑,没有任何依据。姚某、史某之间不存在管理、被管理的工作关系,更不存在史某不服从姚某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姚某质问史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履行其工作职责。其次,姚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与史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斗殴,其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在工作场所实施带有暴力性质的打斗,损害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与正常履行职责有本质区别。徐苏和表示,履行工作职责,应使用合法手段,当事人在打架中受伤,即便是由于工作原因,也不能认定其因履行职责而受伤。姚某不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其受伤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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