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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1-09 点击: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9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王黎

 

联系电话(兼传真):0571-87057809

 

电子邮箱:wangl@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7日

 

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征收;收支比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不含150%)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120%征收;收支比为150%(含150%)以上的,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150%征收;

 

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收支比不到50%(不含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征收;收支比为50%(含50%)以上不到8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收支比为80%(含80%)以上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征收;收支比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征收;收支比为150%(含150%)以上的,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150%征收。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附件: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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