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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工伤保险条例|宣化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变化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1-12 点击: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根据省人社厅省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56号)精神,宣化区对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伤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30%。原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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