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分类
面向法人和个人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0号);
3、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厦府[1995]综249号)。
办理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且领取《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
2、工伤治疗终结,伤情稳定。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工作日,特殊病情90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骨科类工伤15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初次鉴定专用)原件一份,参见附录a;
2、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正反面)a4复印件1份;
3、《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a4复印件1份;
4、治疗工伤的出院小结、各种检查报告单a4复印件1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5、伤残部位存在疤痕、畸形;肢体存在缺损、缺失; 工伤部位为烧伤者;须提供伤残部位医疗终结后的正面四寸彩照一张(其中手指末节部分缺损的,应提交正反面四寸彩照各1张)。
相关表格
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费
收费标准:320元
收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56号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责任部门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处
受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5-2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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