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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交通事故同责工伤认定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3-03 点击:

  交通事故同责是指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工伤。有哪些情况呢?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交通事故同责的相关内容的呢?


  城市交通事故类型:


  ──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追尾,或雨雾天气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二、山区公路交通事故类: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之塌方、损坏失修,多显路径狭窄。行驶车辆不减速,会车不礼让、抢先行,往往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行驶弯道,倘车速过快、超载或操作失误,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驶坡道,常见车辆前溜或后溜,则往往是超载车辆或“病”车,一旦操作失误,则事故难免。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工伤怎么认定:


  情形一: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要注意三要素,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所谓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上班去单位和下班回家的途中,如果下班后外出办私事或者会友的途中,是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两个要素是连接在一起的,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中负担同等责任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情形二:


  工作时间,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种情形比较常见,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与第一种情形看起来相似,认定的依据却完全不同。


  这种情形需要注意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交通事故。


  发生这种工伤情形的,往往是交通运输、服务业、野外作业等工作人员。这部分人群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往往不是固定的,出于客户需要,随时都可能外出工作。因此,工作地点不限于公司(单位)场所。


  通俗地说,凡是受到单位指派外出办事,在办事路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无论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认定工伤。


  情形三:


  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能否认定工伤。


  这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交由交警部门处理。最后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工伤。否则,错过报警时间,交警部门不会出具行政文书,认定工伤也就失去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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