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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出台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3-06 点击: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也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吉安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方案》为职工(含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严格审批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抓住“一头一尾”,即抓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重点环节,促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从《方案》施行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对所有新建项目均应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检查,将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作出责令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决定。


  参保方式灵活


  由于建筑业职工流动性较大,《方案》规定,建筑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时既可以选择常规的按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参保,也可以选择按建设项目整体参保,不强求实名制,为建筑工地灵活用工人员参保开辟了新通道。


  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费率浮动。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明确缴费比例按项


  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按照工程实际进度确定应缴保费。具体计算办法为:工程总造价×0.1%×(工程剩余施工期/工程总施工期)。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费率浮动。具体计算办法为: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2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150%的,按工程总造价×0.1%×5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了工亡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费率浮动的,按浮动后的最高费率补缴保费。


  确定参保期限


  《方案》还明确指出,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有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其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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