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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2018|老工伤鉴定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3-10 点击:

  我们时常听到的是工伤鉴定,而老工伤鉴定是不经常听说的。而且,目前我们对于老工伤的定义也不是十分清楚,新老工伤待遇差别大,新老政策衔接矛盾突出等,存在许多问题。


  一.老工伤


  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对老工伤人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这个群体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对老工伤人员情况的普查登记,重新对老工伤人员进行确认,审核有关原始材料,明确受伤时间、受伤部位、鉴定情况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等情况,重新核定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待遇,为基金的测算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二.老工伤政策


  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鉴定过的工伤人员予以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对于只认定而未鉴定的人员重新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后,予以登记;对未认定和未鉴定的人员,摸清基本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


  多方筹措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一是地方财政主动承担责任,通过财政全额补贴,将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对于已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凡在改制时没有为老工伤人员提留旧伤复发医药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的,应由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


  老工伤人员享受旧伤复发医药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费待遇,将改制企业老工伤免费纳入社会统筹管理。


  二是基金支付风险共担法。根据老工伤所需费用的测算,适当提高工伤保险费率。这种方法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老工伤费用风险。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费用解决办法,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其老工伤人员享受旧伤复发医药费报销待遇。


  三是费用清偿法。这种方法的具体做法是,有老工伤人员的单位和新破产改制单位,在破产改制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次性费用移交,老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办理待遇


  企业老工伤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领手续时,要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老工伤人 员登记表》、《老工伤人员确认意见书》、《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以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 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四.老工伤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没有特殊的,问题是能否认定为老工伤!老工伤鉴定应该单位提供老工伤资料,凭此复印件和单位委托鉴定书到鉴定中心办手续,应该单位出面办理,个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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