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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就餐协议】员工食堂就餐时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3-14 点击:

  2010年,广州市民麦炽光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身亡,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其中,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麦炽光的死亡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


  麦炽光生前是a公司的员工,2010年5月10日8时左右,麦炽光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的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麦炽光的家属随后向a公司所在的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调查,2010年11月,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a公司对此不服, 向广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a公司仍不服,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麦炽光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立法原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a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不应狭隘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


  律师分析:


  本案中,死者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上述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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