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社保〔2016〕12号
各参保单位:
按照《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铜人社[2016]1号)的相关规定,经统计核实我市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及工伤保险费支缴情况,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部分用人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具体如下:
一、对铜陵市巨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142家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
二、对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988家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126863),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四、从本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相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按浮动费率核定结果执行。期间遇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伤保险及浮动费率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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