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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邮编】安徽省六安市关于做好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六人社秘[2016]232号)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5-11-29 点击:

关于做好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六人社秘[2016]23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市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需办理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定。申请书由本人填写并签字,本人无法签字的,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


2.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两张。一张用做申请人申报附件,另一张粘贴在申请人申报病案袋右上角。


3.始发治疗过程及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医院应为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须提供: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及各种辅助检查报告等。要求住院病历诊断内容与申报病种一致,住院病历盖医院病案室章。


4.住院及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正式票据复印件等。


三、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50%。左室疾患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应详细阅读本通知,病情、病种、病历符合政策标准和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窗口(下称非工伤鉴定窗口)进行申报。


2. 非工伤鉴定窗口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按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社部部颁鉴定标准进行医学鉴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按时参加,并配合专家进行鉴定,无故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专家意见,对照部颁标准予以审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者退回材料。


五、有关事项


1.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2]102号)规定,申请鉴定人员每人每次交专家鉴定费280元。


     3、自受理鉴定申请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二个月内做出鉴定结论,并由非工伤鉴定窗口通知申请人。


  4、本通知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六安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附件:


六安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申请时间:                编号:


 

申请鉴定人信息栏 姓名   性别   近期
免冠彩色
照片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固话 □□□□-□□□□□□□□ 邮编 □□□□□□ 手机 □□□□□□□□□□□ 供养关系信息栏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姓名   供养亲属与
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职工关系
  工亡职工姓名   供养亲属与因工死亡职工关系   工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
  用人单位信息栏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邮编 □□□□□□ 申请人 用人单位
(盖章)
  职工、供养亲属或者其近亲属
(签字)
 

注:申请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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